专题频道
热点专题  企业黄页  行业排序  行业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热点专题食品安全专题畜产品安全专题政策引导 → 文章内容

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规定公开征意见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8/18 11:00:59 关注:323 评论: 我要投稿

  8月17日,记者从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诚信生产经营,该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依据《规定》确定的纳入失信黑名单范围与标准,17种行为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17种行为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1.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3.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4.不按照法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5.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食品或保健食品,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6.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7.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8.生产、经营未取得化妆品注册证或未备案的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9.生产、经营假冒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10.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11.发布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黑名单的人员;12.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13.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相关部门曝光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14.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15.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16.一年以内受到3次从重处罚的;
  17.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禁入食品行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责令被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期限届满后,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被纳入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文章来源:西部商报 作者:甘菊萍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重要农产品与食品价格2024年将保持基本稳定2024/5/6 18:34:42
一周食品行业舆情信息汇总(2024.04.29-05.05)2024/5/6 12:19:03
2024年第一季度国内食品监督抽检分析2024/5/6 10:03:42
韩国1—4月农业食品出口同比增加6.2%2024/5/6 9:55:51
扬州食品产业发展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2024/5/6 8:19:30
漯河食品产业为什么行?2024/5/6 8:14:02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