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东两省发布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8/31 9:29:04 关注:261 评论: 我要投稿
|
|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和事故,广东、四川两省相继在日前印发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两份预案分别为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级,并明确了三十余个指挥部成员部门的详细职责。两份预案的颁布,为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了更为科学的应对机制,同时体现出“早发现、早报告”的原则。
广东:事故分为四级 现场采用指挥官制度
8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明确了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要求,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均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另外,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四川: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必须半小时内上报
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的《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对四川省行政区内发生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应对工作作出规定。而在2012年出台的原有预案于8月25日起废止。
《应急预案》要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必须半小时内上报,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启动Ⅰ级响应,各级政府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社会稳定、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在信息报送上,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食品安全办报告简要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办必须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并逐级向上级部门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吴晓薇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