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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状况的调研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0/10/25 23:30:39 关注:791 评论: 我要投稿

  为了解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情况,德州市中心支行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制约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因素

  (一)合作社规模与实力偏弱,运作尚不规范。从调查情况看,德州市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注册资金超过千万元的仅1家,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的有40家,占5.42%,注册资金在10万元~100万元的48家,占6.50%,其余合作社注册资金均在10万元以下,占87.80%。由于规模偏小,总体实力偏弱,经营前景不容乐观,难以形成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引力。另据对辖区100家样本合作社的调查,大多管理松散,内部管理规章还不够健全,特别在财务管理上不规范,没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人员,财务信息的透明性较差。

  (二)信贷支持合作社发展与有效抵押担保资产缺乏的摩擦加大,贷款条件缺乏充分性。大多数合作社办公、经营场所多是租赁方式取得,仅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符合银行抵押资产条件。部分社虽有土地资产,但未经审批,难以办理抵押手续。同时,随着担保纠纷的逐渐增加,农民为他人作担保也日趋谨慎,加之基层担保中介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支持和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等原因,导致合作社贷款难度加大。调查发现,缺少抵押资产是合作社取得贷款面临的突出问题。此外,多数合作社没有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部分合作社证件不全,有的缺少组织机构代码,有的没有税务登记证,若以合作社名义向银行申贷,需向所在地人行征信部门申领贷款卡,而上述证件的残缺不全,限制了其进入金融支持视野。

  (三)金融机构认识、研究和创新缺位,影响了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渗透力。从德州市调查数据看,调查的100家样本社中,贷款需求额度为1.77亿元,实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只有11家合作社,贷款额度为3791万元,贷款满足率很低,仅为21.42%。而且大部分贷款是以农民合作社社员的“个人名义”通过联保担保方式或以房屋、设备作抵押取得贷款,即贷款主体为社员,而非合作社。据对该市农村信用社的调查发现,尽管山东省联社下发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管理办法,在信贷方式和品种、授信额度、贷款利率及期限上出台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该市农信社对合作社信贷仍未破题“零投放”,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农金融机构对这种新型的经济形式认识和研究不足,推出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的时滞过长,金融产品创新跟进步伐缓慢。

  (四)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滞后。据对辖区农发行、农行、农信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目前德州市没有一家机构建立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建设和信用评价工作开展相对滞后。调查中发现,仅有个别农信社尝试建立合作社信用档案,但只是对入社社员作为一般农户零星录入,没有对其进行有效整合,导致金融对其信贷支持缺少信用信息支撑。

  二、提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几点建议

  (一)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引导和督促。基层人行要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信社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贷款程序、期限、额度、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和优惠。同时,为合作社以法人身份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高效、便捷的征信服务。此外,要探索建立贷款保险保障机制,可参考德国合作金融业贷款保险机制——赫尔梅斯(Hermes)保险体系的做法,在合作金融组织对其成员甚至非成员发放贷款时采取信用方式发放,信用合作社按照放款额度以一定比率,向公共性质的信用合作业专业性信贷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农户无力偿还,投保额的一定比例(德国Hermes体系是80%)由保险体系支付和偿还,其余部分由信用合作社自己承担,同时,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贷款者追偿,从而既解决了风险分摊问题,又增强了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的投放“黏附力”。

  (二)积极搭建服务平台,破解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瓶颈”。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提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水平,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二是加快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鼓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充分的地区就近设置ATM、POS等金融服务机具。三是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信贷创新工作,大力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惠农卡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四是推动组建专门的农业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保险机构,建议将农业保险作为公共金融产品供给,参照西欧一些国家如法国、瑞典、西班牙等国政府对农民所交保险费予以50%~80%补贴的做法,对合作社内的农民在养殖业及蔬菜等种植业方面的投保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鼓励合作社组织成员开展互助保险和担保业务,鼓励其他各类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业务,形成政府、社会、合作成员与农户多主体分担农业担保机制,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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