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6/24 19:31:47 关注:559 评论: 我要投稿
|
|
2020年6月24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是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规范我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现就《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制定该《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令”),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4号令对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许可办理程序、许可现场核查、办证的时限、许可证的管理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变动。为进一步贯彻好24号令,便于指导企业申办和规范许可办理,基于以下原因需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一是确定许可权限的需要。目前,除特殊食品、白酒、食品添加剂的许可权限在省市场监管局外,其余食品类别许可权限均在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根据“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以及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取消白酒限制政策,需要省市场监管局重新确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具体实施食品类别的许可管理权限,以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是理顺许可流程的需要。24号令仅对许可流程作了条款性规定,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机关对许可申请受理,现场核查组织、核查人员组成和现场核查实施,以及作出许可决定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三是稳妥推进许可改革的需要。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4号令对申请材料、许可时限等作了调整压缩。特别是在时限要求上,许可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时限及许可证颁布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需要许可机关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提高许可质量的需要。针对目前各地使用的许可审批系统不统一、信息数据共享不及时等问题,《实施意见》从网上办理、电子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提高工作效率许可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各地采用《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基础信息档案库的完整统一。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特点一:进一步明确了许可管理权限。对省、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作了明确划分。对需要由县级市场监管局实施的低风险等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由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地实际依法确定,并报省市监管局同意后实施。
特点二:进一步强化现场核查人员管理。在核查人员条件上,要求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要核查人员人数上,要求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核查人员培训上,要求核查人员由有许可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
特点三:进一步加强许可质量评查工作。许可管理权限调整后,省市场监管局将许可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许可质量评查上,适时组织开展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和质量评查,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许可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许可工作优质高效。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4个部分,包括确定许可管理权限、严格许可程序、强化许可证的管理和其他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确定许可管理权限管理。主要对省、市(州)市场监管局实施的食品类别许可权限进行确定。与原许可权限相比,在总体保持稳定的情况,对部分食品类别权限作了“放、收、增”调整。
放。将白酒、食品添加剂的许可权限调整为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加工品,调味品(味精),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等低风险食品的许可权限由市(州)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地情况依法确定本级或县(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并报省市场管局同意后实施。
收。将风险高的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许可权限上收省市场监管局实施。
增。省市场监管局新增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实施核发生产许可。
第二部分,严格食品生产许可程序。主要对申请受理、现场核查、许可决定、变更延续等进行了明确。在现场核查中,明确了须组织现场核查的4种具体情形;对核查人员作了明确要求,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由有许可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食品生产许可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在变更与延续中,对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区分县级行政区域内迁址和跨县级行政区域迁址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
第三部分,强化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主要对空白证书、电子证书、证书内容、许可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电子档案管理,提升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四部分,其他工作要求。主要对推进许可工作、严格工作规范、实施网上审批、强化信息公开、执行产业政策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强调。明确从2020年7月1日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有力有序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积极组织指导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质量评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实施意见》全面贯彻、深入实施。
|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