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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过期牛肉 重庆五中院判决十倍赔偿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2/3/15 9:46:03 关注:699 评论: 我要投稿

    明明牛肉已经过期,主城一家超市竟当未过期产品销售。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重庆某商业有限公司南坪购物广场退还消费者1152元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11520元。

  消费者:买了25袋牛肉,全部过期

  2010年9月29日,72岁的强大爷在某超市购买了25袋“优质排酸黄牛肉”,价格为1152元。买回家后,强大爷和朋友吃了四五袋,很快就感觉肚子有些不舒服。随后,他从包装袋上发现了问题,“包装袋正下方打印的生产日期为‘20100223’,背面标注了该产品的详细信息,保质期为180天,也就是说,这些牛肉到2010年8月23日就过期了。”强大爷说,但包装袋还贴有超市的标签,上面标有包装日期“2010.09.17”和保质期“2010.10.16”。

  为此,强大爷将超市告上法院索赔。

  超市:他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

  庭审中,超市的代理律师辩称,强大爷提供的购物小票只能证明其在该超市购买过东西,但无法说明超市销售的牛肉干是过期食品。

  “这个人是一个职业打假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该律师表示,强大爷一次性购买25袋牛肉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而涉案的25袋商品全部为过期商品,也不符合常理。为此,超市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销售过期牛肉,支付10倍赔偿金

  近日,市五中法院对本案进行二审后,当庭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超市认为强大爷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定义,但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辩解不予采信。此外,庭审中,超市认可了强大爷在自己的卖场购买了25袋牛肉,也认可了商品上所贴标签为其所制作,虽然超市认为涉案的过期牛肉并不是在自己卖场销售的,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为此,重庆五中院最终认定强大爷在超市购买的25袋牛肉,全部为过期商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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