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特征和“十四五”发展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12/24 10:33:54 关注:597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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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前,我们经常就说多、小、散。发展了这么多年后,我们还经常会说到多、小、散,您怎么认识这种现象?这是不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这种特点决定的呢?
陈晓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农业的组织化水平和规模化程度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尤其在我们中国人多地少、小农分散的基本国情下,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重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问题。
我们国家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国外相比有自身的轨迹和特征。第一,我们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处于成长期,和国外数百年的历史比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第二,我们的经营主体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而国外是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形成的,和我们在制度基础上有很大差别。
第三,我们的经营主体更加广泛, 是在农户经营的基础上形成的多种形态的经营组织,包括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的服务组织,甚至一部分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和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 国外主要是在家庭农场的基础上组建合作社,合作社投资办加工营销企业,然后再由加工营销企业与合作社建立行业协会这样的一种经营体制,和我们在组织形态上有差异。
最根本的还是我们这样一个小农户占绝大多数的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国外差异很大。所以我们国家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现在仍处在一个多种形式快速发展的进程中。
过去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叫先发展后规范。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就讲边发展边规范。数量不应该是我们的主要追求目标,要把规范的发展、高质量的发展摆在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
记者:马上要进入“十四五”时期,在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有哪些方面是需要重点研究、重点解决、重点扶持的呢?
陈晓华:
首先要搞清楚现在新的经营主体发展中所面临的瓶颈制约。从调查来看,有的新型经营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这几年按照统一的部署,对空壳社进行了清理,这是必要的。
第二个问题,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实力弱,普遍的规模比较小,很难经受市场和自然的风险的考验,自身没有发展的能力和活力,影响了它们的作用发挥。
第三 个问题,运行机制还不健全。尤其是按照市场主体的要求,财务的管理、经营的策划、人才的保证等方面都面临很多制约的因素,影响了它们的健康发展。
第四个问题也是大家反映比较多的就是一些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主要是用地难、贷款难等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在一些地方没有完全解决。
“十四五”要围绕这些问题来采取措施,重点抓好三个方面。
一是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的产业支撑能力。现在在城市的超市和餐桌,商品基本是由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生产发展和提供的。在北京等大城市,散户的产品不通过组织化的生产和质量标准的把控,是很难进入市场的。只有把新型经营主体的产业支撑能力建设好,整个农业才能有效地循环,才能解决好供应链和生产链的问题。
二要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服务能力,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课题。中国农业要实现现代化,关键要看我们能不能有效地把农户、小农户导入到现代化的轨道。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农民和合作社形成有机的利益连接,采取一些群众能够接受的办法来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这也是我们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取向。
第三要提升新型经营主体自身发展的能力,健全运行机制,加强政策扶持,不断地导入先进的生产要素。现在最重要的是解决好人才进入新型经营主体的通道问题。要积极地推动有志于现代农业发展的各方面的人才到农村去,通过领办和带动发展新的经营主体。
总之,“十四五”时期,在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这个问题上,重点要在提高发展的质量上下功夫,不能再简单地把合作社的数量作为考核指标,而要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到我们的工作指导中去。
摘自农民日报《三农大家谈》第3季第1期《陈晓华:“十四五”期间农业农村要瞄准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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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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