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注意啦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6/30 13:25:56 关注:60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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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严厉打击肉类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问题,威海市市场监管局现就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合规提示如下:
一
严禁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熟食、卤味等肉制品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责任: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二
严禁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三
严禁采购、使用、加工、销售来源不明、回收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走私冻品肉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走私冻品肉行为违反海关监管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及相关工具设备;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至十五万元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至三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走私行为由海关没收货物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法》第143条),依法定罪处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法》第153条),按走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
严禁生产、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的肉类产品,包括餐饮环节非法使用亚硝酸盐及其他违禁添加剂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明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限量要求。
法律责任: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及添加剂,并可没收相关工具设备;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至二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的,依法处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的,可处有期徒刑至死刑。
五
严禁加工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肉制品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相关罪名进行处罚。
六
严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
严禁使用“生鲜灯”干扰消费者对肉类产品的感官认知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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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威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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