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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牧公司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处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7/15 8:43:15 关注:56 评论: 我要投稿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4日,长葛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一养猪场出栏生猪未申报检疫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养猪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河南某某农牧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18日、2024年2月20日、2024年3月2日,从长葛市后河畜牧兽医站申领畜禽标识6包576枚,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其中270枚畜禽标识在生猪运输备案车辆(豫V/PF092、豫A/39U18)内发现,该公司涉嫌转让畜禽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防疫)》(2022年版)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没收涉案畜禽标识270枚,罚款人民币5000元。
  法律责任
  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不得重复使用。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可以看成畜禽“身份证”。但是,个别养殖场动起了歪脑筋,把申领来本应佩戴在自家养殖的猪上的耳标,转让给他人,佩戴到从外地偷偷调运来甚至未经检疫的猪上。外地猪躲过检疫成功“洗澡”,摇身一变成了“本地猪”,突破动物检疫防线,严重扰乱了生猪产地检疫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指导意义
  转让生猪耳标的行为,混淆生猪养殖档案信息,严重扰乱了生猪产地检疫秩序,加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通过本案的严肃查处,进一步加强了生猪检疫监管工作,规范了畜产品调运管理,筑起了动物疫病防控的屏障,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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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许昌市农业农村局,动检之声综合整理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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