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一男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猪饲料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0/6/3 22:54:02 关注:847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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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周新超 通讯员 志 庆) 5月28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天山镇的周某在一家印刷部印制了大量其他厂家的猪饲料生产标签,并且有生产、销售伪劣猪饲料的重大嫌疑。 随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通过对周某住所进行搜查,发现了生产饲料的机器、半成品饲料、原材料、包装袋、生产标签等。民警依法传讯了周某,周某供认了犯罪事实。 据周某交代,自2007年起,他开始为外地厂商代销猪饲料。因为利润较小,周某在2009年秋季从外地印制了锡林郭勒正兴饲料厂的佳兴牌猪饲料包装袋1万多条,还在天山镇一家印刷部印制了佳兴牌猪饲料生产标签1万余份,并且购进饲料生产机器一台、饲料生产原材料100余吨,在自家院内开始制作猪饲料,制作完毕以每袋50元的价格冒充佳兴牌猪饲料进行销售,销售数量达50余吨,涉案金额2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朱教海律师: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属于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已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药品及其他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特别需要注意,行为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两个重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金额已经超过5万元,所以构成本罪毫无疑问。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最终有可能被判处2~7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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