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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四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医发[2010]28号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0/6/13 9:30:09 关注:870 评论: 我要投稿

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10]28号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四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近期,北京等16个省(市)兽药监察所上报了2010年4月份经抽样确认的178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企业20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20批(附件2);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158批(附件3),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和列入附件1的20家非法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立案排查,建立案件追踪机制,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对跨省作案,需要我部协调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对列入附件3的假兽药,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被抽样单位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应查封暂扣,并按照《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样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2号)要求进行产品确认,确认为假冒的,依照本通知第二条查处。经确认属标称企业的,要按程序抽样检测。

   四、列入附件3的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标称企业进行兽药GMP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其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问题依法查处。发现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的后续查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汇总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尽快将本期通报涉及的案件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1.2010年4月份非法企业名单

      2.2010年4月份非法企业假兽药汇总表

      3.2010年4月份核发企业确认的假兽药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附件1:

2010年4月份非法企业名单

 

 标称北京市地区的企业:北京农大润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标称上海市地区的企业:上海锦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金牧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瑞博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晖诺动物药品有限公司

   标称山东省地区的企业:潍坊市百利兽药有限公司

   标称河南省地区的企业:河南新农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豫华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大正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标称湖北省地区的企业:新加坡独资新阳光动物药业(荆州)有限公司

   标称广西省地区的企业:广西桂林联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畜禽药厂

   标称重庆市地区的企业:重庆康兴动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

   标称四川省地区的企业:四川新飞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遂宁市民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豪士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新生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添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陕西省地区的企业:陕西金光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附件2:2010年4月份非法企业假兽药汇总表.doc
附件3:2010年4月份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汇总表.doc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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