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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1/5/17 11:41:22 关注:1011 评论: 我要投稿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顿的通知》和省政府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

  1、严禁向牲畜、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严禁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定点屠宰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严禁定点屠宰场屠宰病死、毒死及不明原因死亡的牲畜;严禁定点屠宰场屠出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畜类产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屠宰活动及为向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和设备。

  2、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屠宰行为高发区、多发区及重点监控屠宰企业的日常巡查力度。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屠宰企业现场检查每周不得少于4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屠宰企业现场检查每周不得少于2次。要采取不打招呼的突击检查方式,并在企业屠宰时间进行。检查要有计划、有目的、有记录、有结果,不能敷衍塞责,应付差事。

  3、依法从严惩处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据《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取上限进行处罚:

  (1)对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没收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畜类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定点屠宰场或其他单位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定点屠宰厂(场)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屠宰厂(场)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2)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的,一律没收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畜类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处以5万元罚款,对屠宰厂(场)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同时,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3)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毒死及不明原因死亡牲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问题肉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0倍罚款;同时,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4)定点屠宰厂(场)出厂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类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屠宰证资格。

 (5)对非法屠宰行为,一律没收牲畜、畜类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罚款。对为非法屠宰活动及向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和设备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6)上述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完善案件查办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农业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专项整治期间,省商务厅将协调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组成督查组,对群众举报的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曝光。

  二、严格规范屠宰行业行为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屠宰企业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 “进场查验”、“来源去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召回”等质量安全制度,严禁收购无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防疫标识等证明的牲畜,严格执行待宰静养、同步检验等屠宰操作规程。严把肉品品质检验和肉品出场关,要建立肉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强化肉品质量检验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屠宰企业按照肉品品质检验规定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具有资格的检验人员,认真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对虚假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不到岗工作),或出具无效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内容填制不完整)的,商务主管部门要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并按相关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管理。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证全省肉品质量信息、责任追溯工作的需要,根据《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今年下半年全省将使用统一印制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对申领、发放、使用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保存2年,以备查验。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瘦肉精”检测,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3、建立完善肉品质量追溯制度。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要依法建立牲畜进场登记台账、屠宰与肉品检疫检验登记台账、无害化处理登记台账、肉品出厂台账等,如实记录牲畜进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方、屠宰数量、检疫结果、品质检验结果、无害化处理情况及肉类产品出场时间、品种、数量、价格、流向。对虚假登记和登记不完整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取上限进行处罚。

   4、加强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根据《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牲畜屠宰证、章和标志牌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任何单位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牲畜屠宰证、章和标志牌。各地要严厉打击一证多用的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违法设立的屠宰分厂(场)、车间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缔打击。对违法批准设立屠宰分厂、车间的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当地政府进行责任追究。严格规范屠宰企业退出行为,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和兼并重组的屠宰企业,商务主管部门要预先审查受让企业的人员资质条件,并提出意见。从严查处变相出租、出借、转让屠宰资质的违法行为。

  5、严格审核换证复审工作。为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商务部决定全国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推迟至2011年10月底。由各设区市(区)人民政府对前一阶段审核换证工作进行复审。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市(区)政府领导下,积极会同农业、环保、工商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扎实的开展复审工作。对A类生猪屠宰企业要逐个实地复查,达不到相关法规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证,已换发A类屠宰企业证书的要予以收回。省商务厅将在今年10月前对各市(区)审核换证复审工作进行抽查,对问题较多的地区将通报当地政府。

  三、建立长效机制

  1、 强化监管手段。全省从今年开始在A类屠宰企业建设远程监控系统,在部分城市开展肉类疏菜流通信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完善拓展“12312”举报投诉服务功能,对肉品质量安全实施全方位监管。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人员配备和监控值守工作。在监管中发现的屠宰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省商务厅。要定期开展肉品质量突击抽检工作,及时上报抽检结果。省商务厅将委托省畜禽屠宰加工质量管理站对屠宰厂(场)和市场猪肉质量进行抽检,并通报抽查结果。

  2、加强协调联动。商务主管部门要与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要坚决查处,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要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3、加强行业诚信自律。2011年底前,全省将建立完善屠宰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级情况、企业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守法经营情况、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及奖惩情况等。信用档案将作为企业年检换证、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有违法记录的企业将不能通过年检,也不予安排项目资金;因违法行为被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列入全省食品生产经营禁止从业人员黑名单,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4、强化社会监督。根据省食安委关于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办法,省商务厅制定下发了屠宰环节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反馈、信息保密和奖励办法,进一步规范屠宰环节举报投诉案件办理工作。5月11日前,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户外广告等形式等公布本地区举报投诉方式。加大对举报的违法线索的查处力度,务必做到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及时回复、公开曝光。绝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和姑息迁就。对举报的违法线索一经查实要兑现奖励措施。各地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和违法线索情况要按月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定期通报市、县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

  5、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省商务厅将印制下发屠宰管理及肉品质量安全宣传知识手册,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辖区内屠宰企业和肉品流通消费环节进行广泛宣传和张贴。要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讲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肉品质量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和鉴别水平。屠宰企业要定期组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职工质量安全意识。要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宣传栏,重点宣传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文件要求,宣传“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危害及处罚办法等。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所属屠宰企业在生产区、办公区等处张贴警示标语(警示标语见附件),引导全行业宣传工作的深入发展。

  6、强化学习培训。为强化屠宰企业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省商务厅将制定培训工作方案,对全省A类屠宰企业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知识和屠宰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增强企业管理者守法经营和质量安全意识。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B类企业的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训情况及考核成绩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落实监管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打击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当前最紧要的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坚决有力的措施抓好此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落实,取得实效。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商务厅成立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李雪梅厅长任组长,戴士芳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市场秩序处、监察室、法规处、市场体系建设处、商贸服务处、外贸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处,主要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协调、宣传报道、督促检查和案件督办等工作。

 2、落实工作责任。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屠宰监管工作责任制,明确监管人员的职责、监管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对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负主要责任,负责屠宰监管工作的科(处)室负直接责任。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证工作需要。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屠宰监管职责和责任制要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3、强化督查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屠宰企业的督促检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落实屠宰监管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机制。专项整治期间,省商务厅将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地屠宰环节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宣传教育情况、工作机制和制度落实情况、举报违法线索查处情况、企业整改情况等。检查和案件督办情况将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各设区市(区)和县级人民政府。

  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屠宰企业发生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除追究企业法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问责。对不按规定履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加强信息报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5月20日前上报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对专项行动期间大案要案查处和整顿中好做法好经验及时上报;2012年1月10日前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省商务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秩序处)。

  联 系 人:王燕 彭远华

  联系电话:029-87294526、029-87290742

  附件:警示标语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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