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答复秦英林代表“关于持续推进豆粕减量替代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6/21 19:13:45 关注:587 评论: 我要投稿
|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6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秦英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进豆粕减量替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持续推进饲用豆粕减量替代,是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重要举措。2023年,农业农村部印发《饲用豆粕减量替代三年行动方案》,聚焦“提质提效、开源增料”,推行提效、开源、调结构等综合措施,强化饲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引导饲料养殖行业科学减少豆粕用量,促进饲料粮节约降耗。2023年,全国养殖业消耗的饲料中豆粕占比从2017年最高的17.9%降至13%,按饲料消耗量计算,相当于减少豆粕饲用量2386万吨,减量效果显著。
一、关于提升低豆粕日粮技术认知
低豆粕日粮是应用低蛋白氨基酸平衡模式、采用多种替代蛋白饲料原料配制的低豆粕含量饲料,具有能量与蛋白配比科学、必需氨基酸供给平衡、原料多元化等特点,既可以满足养殖动物营养需求,又避免了玉米豆粕型配方中原料相对单一的弊端,是适应我国资源禀赋和养殖特点的饲料配方结构。近年来,我部组织制定发布了生猪、肉鸡、蛋鸡、草鱼等主要养殖动物的低蛋白低豆粕多元化日粮生产技术规范,编制发布猪、肉牛、肉羊和草鱼饲用豆粕减量替代技术要点,将饲用豆粕减量替代技术作为农业重大引领性技术进行推广应用,通过网络直播和技术大讲堂的形式开展低蛋白低豆粕饲料相关技术培训,编写《低蛋白低豆粕多元化饲料配方与应用》科普读物向社会免费发放,饲用豆粕减量替代入选2023年世界粮食日活动“践行大食物观 保障粮食安全”典型案例。通过全方位多渠道宣讲解读,“降蛋白、提效率、减豆粕、挖资源”已逐步成为饲料养殖行业共识。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加强饲用豆粕减量替代的宣传引导,加大饲用豆粕减量替代的技术路径、科学内涵、实践成效等方面的宣传力度,重点面向中小养殖场户和社会公众开展科普和解读,提高全行业、全社会的认同度。
二、关于打造良好网络环境
网络新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的特点。近年来,我部通过中国三农发布、中国农网等网络媒体,制作发布了《大食物观下看饲料粮保供》等专题访谈节目,邀请权威专家对饲用豆粕减量替代技术措施等进行解读;制作发布相关科普短视频,正面宣讲饲用豆粕减量替代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专家学者和技术推广人员制作精准配方、科学配料等相关科普视频素材和应用实效案例,在网络新媒体上开展宣传解读,帮助广大受众了解其科学内涵,提高真假信息的辨识能力,营造良好的正面舆论环境。
三、关于加大合成生物技术研发
合成生物技术手段是增加替代资源供给、减少饲用豆粕需求的有效手段。我部积极支持合成生物技术创制新型饲料蛋白资源,于2021年制定发布了《直接饲喂微生物和发酵制品生产菌株鉴定及其安全性评价指南》,其中对应用合成生物技术研发的饲用微生物及其发酵制品的安全性评价要求作出详细规定,帮助企业和研发机构有针对性开展试验评价并准备申请材料;同时,持续优化评审程序,加快相关产品审评审批进度。近年来,我部先后颁发了乙醇梭菌蛋白、甲基荚膜球菌蛋白等新饲料原料证书,其中乙醇梭菌蛋白已形成年产2.5万吨的产能。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优化完善饲用微生物及其制品安全性评价要求,简化饲用氨基酸、微生物蛋白等相关产品的评价程序,加快应用合成生物技术研发及相关产品审批上市供应。支持饲用豆粕替代产品生物制造技术研发创新与示范应用,助力提升养殖业的饲料转化效率,以新质生产力推动饲料养殖行业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部
2024年6月17日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