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3/12 18:22:46 关注:660 评论: 我要投稿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云农办牧〔2021〕19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1〕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任务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抽查任务,及时报送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监测结果。各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等方面的工作,省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兽药残留检测工作。
 
  二、样品来源及数量
 
  全省2021年抽样覆盖8个州(市),共抽检鸡肉120批、鸡蛋40 批、蜂蜜20批、猪肉40批、牛奶30批,合计250批。涉及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氯霉素、磺胺类共4种药物。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经费保障。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要争取当地政府将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多措并举、开拓创新,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强化兽药使用指导。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用药现状,运用反向倒逼机制,推进研究出台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养殖环节规范、精准的用药水平和能力。
 
  四、信息报送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实行季报制度,请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分别于2021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联系人及电话:杨锦华,0871-63116830。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文章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77号】:第二届全国兽药残留与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2024/4/18 17:50:38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20项兽药残留标准意见的函2024/4/16 7:01:42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20项兽药残留标准意见的函2024/4/16 5:01:42
英国发布2023年兽药残留监测报告2024/2/5 15:02:20
英国发布2023年兽药残留监测报告2024/2/5 13:02:20
澳大利亚发布新版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2023/10/8 15:19:59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