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私自屠宰生猪、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判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5/19 22:22:47 关注:66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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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9年,被告人左某在庐山市某地开办生猪屠宰场,并于2011年取得屠宰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始从事生猪屠宰、销售。2022年10月,该屠宰场因工艺和设备落后、环境不达标等问题被九江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销生猪定点屠宰资质。2022年10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左某在屠宰资质被注销后,仍从他人处收购未经检疫的生猪进行屠宰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总计122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屠宰资质被注销之后仍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总计12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左某具有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非法屠宰生猪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守护人民群众“舌尖安全”,也为行业从业者敲响警钟:守法经营是底线,违法牟利必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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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庐山市法院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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