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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春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6/19 13:58:33 关注:76 评论: 我要投稿

  今年以来,黔西南州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围绕“校园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一件事”全链条专项整治,努力解决校园餐饮安全突出问题,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将黔西南州2025年春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兴义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案情介绍:2024年11月6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幼儿园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
  1.当事人留样不规范;
  2.原料储存间墙面脱落损坏;
  3.分餐桶未集中消毒。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5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食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留样问题已整改,储存间墙面脱落问题和分餐桶未集中消毒问题未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食堂储存间墙面脱落问题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未及时整改储存间墙面脱落问题和分餐桶未集中消毒问题,致使食品安全隐患长时间存在,直接威胁幼儿的饮食安全。本案的办理,督促经营者及时落实整改问题,促进了经营者守法经营,守护了幼儿“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兴仁市某小学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定期校验清洗维护、散装食品贮存不规范案案情介绍:2025年4月23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雨樟镇某小学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学校食堂操作区内墙体发霉,冷冻柜卫生差,冷藏柜温度显示面板损坏,厨房排风扇纱网破损,散装食品(白糖、干粉丝)贮存位置无任何标签标识、进货查验不足,菜刀生锈,菜板发霉,装辣子油的桶外壁油污多,留样不规范等多个问题。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5月8日前予以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食堂已开展部分整改,但食堂操作区内仍然存在散装食品(白糖)贮存位置无任何标签标识、(干粉丝)贮存位置标签标识不规范、墙体发霉、冷藏柜显示温度的指示面板损坏的情况,未完全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食堂操作区散装食品(白糖)贮存位置无任何标签标识、(干粉丝)贮存位置标签标识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食堂操作区墙体发霉和冷藏柜显示温度的指示面板损坏未及时维修维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之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食堂操作区内存在散装食品(白糖)贮存位置无任何标签标识、(干粉丝)贮存位置标签标识不规范、墙体发霉、冷藏柜显示温度的指示面板损坏的情况,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全落实整改要求,致使食品安全隐患长时间存在,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危害师生身体健康。本案的办理,旨在督促当事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师生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三:兴仁市某中学经营农残超标食用农产品案案情介绍:2025年2月26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到兴仁市某中学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现场抽样工作。2025年3月20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寄来《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美人椒,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美人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美人椒)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农药成分在人体内积累达到一定量后就会危害师生的身体健康。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最终被减轻处罚。本案的办理,旨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守护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安龙县某学校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案案情介绍:2025年4月2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安龙县某学校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在学校食堂食品原料存储间内发现标称黄豆酱油(贵州安龙县烽煜酱菜厂,净含量为27.5公斤,生产证号:ZF5223201076,净含量为27.5公斤,保质期16个月,生产日期为3月26日)生产日期(时间)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7.3(C.3)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同时还涉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7.3(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3)“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的规定,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定规定的黄豆酱油(货值金额1063.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疏于学习及培训,通过执法查处达到以案促改的效果,提高了学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管理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全校师生的食品安全。
  案例五:安龙县某中学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案情介绍:2025年3月24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安龙县某中学开展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现场核查,向当事人送达了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在该校开展抽样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显示:样品豆浆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例涉及学校最常用的豆浆面,通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抽检,及时发现食品原材料项目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隐患,严厉查处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流入校园的违法行为,有效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师生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也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和警示。
  案例六:贞丰县某学校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案案情介绍:2024年12月19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贞丰县某学校自消毒餐具(不锈钢碗)进行抽样检验。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餐饮服务单位自清洁餐饮具清洗消毒不达标问题,主要原因就是当事人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在餐饮具清洗消毒环节疏于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导致不洁餐饮具流入学校食堂,危害校园师生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本案的办理坚持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案例七:册亨县某幼儿园未按规定留样案
  案情介绍:2025年2月20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册亨县岩架镇开展春季校园食品安全联合检查工作中,发现岩架镇某幼儿园食堂自2025年2月18日开始向学生供餐,但截至2025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其学校食堂留样柜内无任何食品样品,留样记录也无填写内容,未按规定进行留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的规定。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留样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当事人作为教育单位,不认真落实食品留样规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无法通过留样进行检测和调查,增加了事故原因查明的难度,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更会损害学校的声誉,引发家长的不满和社会的不信任,所以作为学校,应认真落实食品留样规定,守护了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晴隆县某小学未按规定储存食品、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食品案案情介绍:2025年2月20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晴隆县某小学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储物间摆放“郑德稳”白砂糖一包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发现,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外包装完好无使用迹象,当事人将过期食品和有效期的食品混放,没有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货查验未执行到位。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有效期的食品混放,没有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第二款“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导致交叉污染风险隐患存在,直接威胁校园师生的饮食安全。本案的办理,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实,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及时开展自查,将风险防控措施做严做实做细,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九:望谟县某小学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未按要求留样案案情介绍:2025年3月12日,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望谟县乐旺镇某小学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学生食堂操作间卫生不清洁,墙壁、门窗、地面有积水、油污、污垢,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5日,望谟县“校园餐”管理排查联合检查组再次到该校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发现存在未按照规定留样、三防措施不完善、地面积水较多、菜板上有霉点、蒸饭间墙皮脱落、厨房内大部分纱窗污垢较多、无2025年3月的食品安全月调度记录等多个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学校食堂出现食堂三防措施不完善、厨房纱窗污垢较多、未按规定留样、食品安全月调度记录缺失等多个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和第(二)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五)项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更进一步压实了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规范自身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罚,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底线,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学校是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的地方,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严格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依法处罚对违规行为形成有力的威慑。营造良好的校园食品安全环境,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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